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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工程大学离休和工伤人员就医及医疗报销管理办法(校政字〔2020〕44号)
2024-02-29 09:08  

为保障我校离休(含享受离休医疗待遇人员)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,规范其就医及医疗费报销流程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门诊购药流程

在邯郸市主城区居住的离休和工伤人员就医,首诊到校医院或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,购药须明确药名、药量。

需外购药品者,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,携外购处方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,所购药品、药量须与处方相符,如不相符不予报销。

二、就医住院流程

在邯郸市主城区居住的离休和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,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同意,持转诊证明到定点医院诊治。住院期间不应发生门诊医疗费用,如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的,须由主治医师开具外购证明,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到定点机构外购,外购药品必须是“准”字批号药品。

报销时须提供转诊证明、诊断证明、住院病历、住院医疗费明细和医疗费用收据;有外购药品的,还须提供外购药品相关证明。

三、定点医院、药店

我校离休和工伤人员就医、购药须到定点机构。

定点医院为: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、邯郸市第一医院、邯郸市中心医院、邯郸市中医院、邯郸市第三医院、邯郸市口腔医院、邯钢医院、邯郸明仁医院。

定点药店为:邯郸市医药大厦。

四、其他规定

1.长期异地居住(已在离退休工作处报备批准)的离休和工伤人员,可在居住地确定2-3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作为定点机构。

2.离休和工伤人员赴外地(不含出国及港澳台地区)探亲、旅游期间患病,需紧急送医治疗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救治,须及时通知人事处和校医院负责人。医疗终结后,凭全部病历资料、住院医疗费明细、医疗费用收据、出院证明进行审核报销。

3.离休和工伤人员需紧急送医治疗的,可就近诊治,并在3日内(节假日顺延)向校医院备案。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报销时应提供诊断证明及全部病历资料、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及医疗费收据等。

4.离休和工伤人员因病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院的,应由定点医院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建议,并填写转院申请单,经定点医院同意盖章后,可以进行转院治疗,但不得转往非公立医院。未经批准到定点外的医疗机构就诊,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
5.医疗费报销按年度结算,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。

五、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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